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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(国市监特撤〔2021〕7号)

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 : 2021-12-22       [浏览次数: ]

国市监特撤〔2021〕7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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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:刘聪

许可证书编号:略

地址:略

联系电话:略

根据举报并经调查核实,你在2019年申请起重机械检验员资格许可中,提供虚假毕业证书、以欺骗手段获得许可受理并通过考核取得起重机械检验员资格证书。

上述事实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撤销你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资格证书,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。

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,将原许可证书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,逾期未收到,本局将予以公告。

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,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 

 

 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       

2021年12月16日 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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